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泸州市房地产监理所交易所 首 问 责 任 制 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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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加强行政效能和作风建设,增强职工的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,推进我所软环境建设,特制订首问责任制度。 一、 首问责任要求 (一)首问承诺制度: 1、首问责任人接待服务对象,应做到热情接待、耐心倾听、认真受理;不冷硬横推、不故意刁难、不推诿搪塞和不拖延办理。 2、准确地介绍办证须知和解答当事人的咨询。 3、准确地指导当事人填写权证登记申请等表格。 4、凡申请房屋权属登记,符合《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》及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条件,各项资料齐全(包括提供测量报告),手续完备,即予受理登记,开出受理登记单。 (二)首问接待制度: 1、群众来我所办证或咨询,对涉及本人工作岗位职责的事宜,首问责任人要做到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办事程序立即答复和处理。 2、对因手续不全暂时办不成的,要给服务对象讲明原因,并一次性告知应补充的事项。 3、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事项,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,取得服务对象的理解和支持。 4、对不属于本人工作岗位(或本科室)职责范围的事宜,首问责任人要向服务对象讲明办事的具体程序、承办科室或联系方式,并引导办理。对于本单位内部科室之间需要衔接的办理事项,科室工作人员要主动协调,及时向科长汇报。 二、首问责任追究 (一)群众来我所办证或咨询,有以下情形之一并受到当事人投诉的,经查实,给予批评教育,处以50元罚款;对屡教不改者,调离工作岗位。 第一位被询问的工作人员对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宜,不及时答复处理、借故推诿;对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事,不主动帮助联系有关责任人;未找到有关责任人又不承诺向责任人转告处理。 (二)群众来我所办理登记或咨询,第一位被询问到的工作人员,对当场不能答复的问题,不及时准确地记录发问人有关基本情况、事由、办理结果或衔接情况的,给予批评教育,并处以50元罚款。 (三)接待不热情,无故向当事人耍态度或故意刁难,情节较轻的,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其向当事人道歉,并每次处以50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给予纪律处分。 (四)不依法依规办证,利用手中权利搞“索、拿、卡、要”的,一经查实,按党纪、政纪相关条款给予纪律处分。情况严重的,依法追究责任。 三、本制度从颁布之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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