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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备注:每周五下午政治业务学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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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变更登记
  (一)登记申请书(原件);

  (二)身份证明(复印件);

  (三)房屋所有权证(原件);

  (四)房屋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(原件);

  A、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,个人须提交派出所相关证明;单位须提交工商部门相关证明;

  B、房屋坐落的街道、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,须提交派出所或地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;

  C、房屋面积增加、减少的,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;

  D、房屋用途发生变化的,须提交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;

  E、同一所有权人分割、合并房屋的,须提交发生分割、合并事实的证明文件以及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;

  F、因共有关系由等额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,或者由共同共有转为等额按份共有的,须提交相关协议;

  (五)房屋测绘报告、分户图(原件);

  (六)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摘抄表(原件);

  (七)其他必要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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